12月4日上午,郸城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裴新领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院由裴院长担任审判长,与民三庭庭长巴起俊、副庭长赵卫杰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原告刘某某,系郸城县城郊乡某村农民,农闲时到县城建筑工地打零工挣钱补贴家用。2015年8月22日8时许,刘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到县城工地干活的路上,与驾驶员马某某驾驶的车主为董某某的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事后刘某某被送到郸城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涉案车辆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双方均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后因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问题引起纠纷,起诉到法院。
开庭前,裴新领副院长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次组织合议庭成员分析案情,并经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无果,决定开庭审理。庭审现场,裴新领副院长运用娴熟的庭审技巧把控庭审节奏,简要全面的总结出本案争议焦点。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环环相扣,层次清楚,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秩序井然,效果良好。
这是该院落实上级法院要求院长、庭长带头办案的具体实例。截至目前,该院党组已经带头办结各类案件32件,均无上诉,服判息诉率为100%,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