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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张甲诉被告黄某返还彩礼案

——婚姻、家庭应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发布时间:2015-12-07 10:38:52


   【基本案情】

    2012年农历正月初八,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农历正月初五,两人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原告张某、张甲(系张某之父)按风俗习惯经媒人黄某、龚某给付被告黄某见面礼2800元、订亲礼10000元、结婚聘礼20000元,共计32800元,被告黄某陪送的嫁妆有空调、自动洗衣机、冰箱、“液晶电视机各一台及被子和其它床上用品。另原、被告双方互送有“红包”及小件物品。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同居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两人产生矛盾,自2013年7月分居生活。

   【裁判结果】

    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接受原告彩礼款依法应予以返还,但考虑原、被告同居生活达半年之久,期间,双方亦有必要的共同开支,且从照顾妇女身心健康原则,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20000元为宜,同时根据被告的要求,对于女方陪送的嫁妆予以退还;对于原告要求黄甲(被告之父)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潢川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张甲彩礼款20000元;

二、原告张某、张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黄某陪送的“格力”空调、“小天鹅”自动洗衣机、“新飞”冰箱、“长虹”液晶电视机各一台及部分床上用品。

三、驳回原告张某、张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大多数发生在农村的返还彩礼案日趋增多,原因有二:一是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基于多种原因,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二是农村愈演愈烈的彩礼风,致使适婚男女及其家属形成思维定式——彩礼是谈婚论嫁的前提,且互相攀比。

   追寻美好的爱情,是适婚男女的对美好未来的憧憬。走进婚姻,组建家庭,更是一种责任,一封信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良好的、合法的婚姻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良好的婚姻,幸福的家庭,不应被金钱物资所牵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当前农村中,法律意识淡薄,闪婚闪离现象日趋严重,视婚姻家庭为儿戏,彩礼风,攀比风……当金钱物资因素充斥婚姻家庭中时,家庭这个温馨的港湾就时刻面临摇摇欲坠的风险,于是乎,离婚纠纷,彩礼纠纷,析产纠纷……此起彼伏,层出不穷。当然,其中也不乏感情确实破裂者,此时,分开,或许是一种最好的选择。

   家庭,需要彼此共同地维护,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多一份责任,则多一分稳固。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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