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门某到信阳市探亲,8月13日上午10时许,原告门某到被告超市处购物时,在负一楼楼梯处摔倒受伤,超市工作人员协助120将原告送往河南省信阳市某医院治疗,于8月15日转入信阳市某中医院继续治疗,门某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T12椎压缩性骨折,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近7000元,并经信阳德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十级伤残。事发后,原告门某多次找被告超市协商均未果。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查明案件事实。事发当日有雨,被告超市仅在墙上张贴“小心路滑”标识,而在路滑容易产生事故的楼梯处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被告虽贴有该标识,但作为商场等服务业,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理应采取必要完善的防滑措施,以保障顾客的安全,被告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原告门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尽到高度的观察、注意和自我保护义务,故原、被告双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责任,但门某摔伤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台阶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事故发生后,门某多次与被告超市协商理赔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裁判结果
被告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明知雨天路滑的情况下却未采取适当的防滑措施,导致原告摔倒受伤,视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80%的责任,原告门某自身未尽到高度的观察、注意和自我保护义务,承担20%的责任。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6920.6元。
三、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责任界限,经营者对顾客的人身安全、财产保护义务是经济秩序及社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然而,由于地位的不平等,受到损害的顾客在维权之路上走的并不轻松,经常会出现“维权难”的现象。经营者的推脱阻挠或是置之不理都严重损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在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诉讼成为公民积极维权的有效途径,司法机关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个人层面来讲,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公正审理有利于倡导诚信、友善的良好风气,案件的裁判为公众创造了一个正确的价值导向。经营者需对顾客以诚相待,担负起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遇到问题推三阻四必然会遭到舆论负面评价,产生不利后果。不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不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公民,都应本着诚信友善的精神相互沟通与理解,唯有如此,方能使诚信友善之气蔚然成风。
从社会层面讲,有利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的构建。对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彰显了自由、平等、公正的法治精神,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将双方当事人摆在对等的法律地位,不因当事人的差异而差别对待,始终将公平公正视为裁判的唯一准绳。司法公正对推进政务公正、社会公正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民的民事权利理应受到平等的保护,不因社会地位、经济地位、诉讼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平等的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经营者相比,在公共场所遭受损害的个人往往被视为弱势群体,维权之路阻碍颇多,而诉讼却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平等对话和协商的平台。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裁判,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法有效的表达诉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正裁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的公正审理与合法裁判在保护公民平等的民事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都有着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