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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并非避风港 规避执行终落空

  发布时间:2015-12-04 15:51:00


    基本案情:贺某在某金矿施工中意外死亡,金矿赔偿后,赔偿金由死者妻子冉某保管。后死者母亲郑某与冉某因赔偿金分割问题引发纠纷诉至嵩县法院院。嵩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嵩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冉某向郑某支付150000元,判决生效后冉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后郑某申请强制执行。嵩县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扣留、提取对被执行人冉某在新华保险公司嵩县营销服务部投保的《福享一生》《附加随意领》分红型加万能型保险人保费97010元的现金价值及可得利益。保险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权强制提取被执行人保单的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在未退保的情况下构成保险人的资产,不能视为投保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对此执行属对象错误。

    裁判结果:嵩县法院审查后认为,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同一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此保险类型属于理财型保险,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保险公司对于执行负有协助义务,遂依法驳回保险公司的异议申请。

    典型意义:随着法院打击“老赖”力度的加大,“老赖”规避执行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在司法执行实践中,对债务人存入银行的存款的执行是最方便快捷的,实物的执行也是常规手段,对债务人投入股市的资金的执行也越来越多。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些债务人为了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无所不用其极,其中,将资金转移到人寿保险领域就是一种重要的方法,有的保险公司甚至打出购买寿险离婚不分、判决不赔、犯罪不退、执行不能的广告,来吸引民众购买他们的人寿保险产品。

    然而,法院在执行人寿保险财产权益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执行异议,造成执行成本较高,所以现实中对人寿保险财产权益的执行案例不是太多,人寿保险俨然成了逃避执行的“避风港”。为了打击老赖,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我们应加大执行力度,力绝避风港的存在,使被执行人通过购买保险逃避执行的愿望落空。

责任编辑: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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