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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5-12-03 10:51:28


  离婚案件是一种发生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的特殊民事纠纷。离婚案件能否妥善处理,不但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权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笔者对洛阳市各基层人民法院近三年的离婚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些许意见和建议,以期对妥善解决离婚纠纷,稳固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一、洛阳法院2012年至2014年离婚案件基本情况

1、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数量及走势

离婚案件数(件)

同比增长率

民事案件数(件)

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重

2012

4046

7.41%

22358

18.10%

2013

4407

8.92%

26770

16.46%

2014

4999

13.43%

32360

15.45%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数量在稳步增长,且增长幅度逐年扩大,离婚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全部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不过由于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类等民事案件的大幅增长,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重有所降低。

2、不同年龄段原告起诉离婚的性别比例

笔者随机抽取了100件洛阳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从30岁以下、30岁至45岁、45岁以上三个年龄段对原告起诉离婚的性别比例进行统计,情况如下:

男性作为原告起诉数

所占比例

女性作为原告起诉数

所占比例

30岁以下

9

42.86%

12

57.14%

30-45

21

39.62%

32

60.38%

45岁以上

11

42.31%

15

57.69%

从以上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三个不同的年龄段均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高于男性起诉离婚的案件数。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以30-45岁的人群居多,占所有离婚案件当事人的53%45岁以上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占离婚案件当事人的26%30岁以下离婚案件当事人占离婚案件当事人的21%

3、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生活区域、文化程度、是否初婚、起诉次数及案件处理结果情况统计

对随机抽取的100件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当事人生活在城市的92人,生活在农村的108人;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31人,专科文化程度的52人,高中文化程度的67人,初中文化程度的50人;原告为初婚的离婚案件84件,二婚的离婚案件16件;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61件,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32件,三次以上起诉离婚的案件7件;结案方式中判决的30件,调解的57件,撤诉的13件;简易程序59件,普通程序41件,离婚率占总数的55%

4、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1)离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占民事案件份额较大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4年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每年以几百件的速度在增长且增长幅度越来越大。离婚案件作为传统的民事案件类型,一直在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份额,近年来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重虽有所降低,但也都维持在15%以上。

2)离婚案件调撤率较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诉讼实行调解前置。实践中大多数离婚案件是以调解和撤诉的方式结案的,这说明离婚案件的审理较好地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原则,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离婚案件当事人呈现一定的年轻化趋势。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以30-45岁的人群居多,30岁以下刚结婚不久就起诉离婚的人群呈上升趋势。在30岁以下人群中,较多数当事人在外地打工相识,之后多未婚先孕,遂回家草率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又因各种原因长期分居,难以建立起稳固的婚姻感情,是造成此类人群中离婚率高,离婚诉讼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4)女性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从离婚案件中原告起诉离婚的性别比例来看,女性起诉离婚的案件数占比较高,且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这反映了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我国传统思想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越来越多的女性突破了传统婚姻思想的束缚,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婚姻的主动权,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二、洛阳法院2012年至2014年离婚案件中离婚成因分析

1、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

实践中,因性格不合导致离婚的案件大量存在,性格不合会直接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双方往往会因不能相互包容对方的缺点而争吵不断,甚至大打出手。该原因成为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

2、夫妻长期两地分居

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来到城市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夫妻之间无法共同生活,因为长期分居导致双方的价值观念与生活需求发生了变化,双方沟通交流的时间也有所减少,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最终导致婚姻名存实亡。

3、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

有的当事人经人介绍,相识几个月甚至几十天就结婚了,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没有较为坚实的感情基础,婚后矛盾冲突不断,使得离婚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4、婚外情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

有的人面对社会上各种各样的诱惑不能很好的克制自己,如搞婚外恋、“包二奶”、网恋、涉足色情场所等,最终导致夫妻感情走向破裂。

5、因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之诉

在夫妻生活中,家庭暴力这一不和谐音从未消失过,在部分农村地区还有残留的封建思想作祟,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女方长期忍受精神和肉体的折磨,最终以离婚收场。

6、其它因素

除上述导致离婚的主要因素之外,实践中还存在一方当事人赌博、吸毒、涉及犯罪等其它导致离婚的因素。

三、完善离婚案件审理的意见和建议

1、加强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

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向其明确列举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2、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

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能和好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充分保护妇女儿童在婚姻纠纷中的权利

鉴于女方在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以及离婚案件可能对子女产生的不利影响,应该加大对妇女儿童保护的力度。例如在保护离婚妇女的住房权的问题上,对那些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同房屋,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住房时,要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照顾女方,尤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妇女。对于争执房屋为男方一方所有的房屋,如果女方确实无房居住且经济能力难以承受另行租房居住,法院经查实调解或判决应支持女方的暂住要求或由独自享有房屋产权的男方给予女方一次性经济帮助。如果男女双方曾在婚姻存续期间,对男方所有的房屋共同进行修缮、装修的,离婚时男方应对女方应得的增值份额适当予以补偿。

4、强化对离婚案件的诉中调解工作

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调解前置程序的设计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起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

5、优先解决婚姻关系的问题,再解决离婚的后续问题

在部分离婚纠纷案件中,往往因为当事人对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争议较大,法院无奈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无法举证就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在离婚案件中,为了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不能轻易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一方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可能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单纯依据证据来认定可能有失公平。然而,虽然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权问题难以处理,但离婚是双方都同意,或者是起诉一方强烈要求并且符合法定离婚要件,法院就应当先将婚姻关系问题予以解决,组织当事人就离婚进行调解并签调解协议,后续问题在解决婚姻关系之后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其它途径解决,这种方式则不会剥夺当事人的离婚诉权也有助于双方协商处理后续问题。

6、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合议庭

离婚案件是否能妥善解决,不但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引发恶性事件。因此,可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合议庭,选择一些经验丰富和调解能力强的法官,着力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促使相互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

7、加强司法宣传教育

社会各界应加强普法宣传力度,特别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宣传,扩展居民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民事审判人员应以庭审讲法为平台,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述法理,从不同角度宣传法律,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端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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