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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出事故 同饮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5-12-02 16:38:06


    基本案情

    黄岗枫叶山是河南省桐柏县的著名景点,游客纷至沓来。2015年8月7日,小潘接到家住黄冈镇的朋友刑某的电话,邀请他去黄岗枫叶山游玩,游玩后二人在景区农家乐吃晚饭,席间喝了一瓶白酒。饭后晚上十点左右,小潘醉醺醺地准备骑摩托车回家,刑某并未加以劝阻,结果小潘在回来的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在车祸中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刑某并没有前去对小潘父母进行慰问和道歉,原告愤而将刑某告上法庭索赔。

    裁判结果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之子受邀去游玩和就餐,被告作为主人负有提醒注意安全的义务,刑某未尽到提醒受害人注意行驶安全的义务,致使发生车毁人亡的结果,因此被告应在受害人的过错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受害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承担主要责任的范围,被告应根据过错承担10%的责任为宜。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出事故,主人或者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人负有进行劝阻的义务,在应当进行劝阻却没有劝阻,以致醉酒者出现意外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若出现意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刑某赔偿原告之子潘某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1780.35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好友相伴游玩的欢乐时刻,大伙儿们喜欢“喝几杯”助兴。在酒宴中,主人未劝阻客人的酒后驾驶行为,或者未留宿醉酒者,酿成客人归家途中出事故的严重后果,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朋友们聚会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的话,有4种情况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些情形下劝酒者或者相关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劝酒,比如用“不喝的话不把我们当朋友”、“不给面子”等语言强迫性地劝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的情况下,甚至显然意识不清没有自控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二是明知对方身体情况或者有某些疾病不能喝酒,但是仍劝其饮酒等;三是对方饮酒过量后,显然失去了自控能力,神志不清很可能危害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主人或者同桌饮酒人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回家中,或者进行留宿的情形;四是,明知饮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从而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但如果发生以上几种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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