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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存欺诈 法院判决撤合同

  发布时间:2015-12-02 16:36:47


    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辆转让交易合同案件,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撤销双方签订车辆转让交易合同,退还并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83400元。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原告崔某某(买方)与被告周口某某汽车公司签订二手车辆转让交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出卖方卖给买方东风标致301型灰色轿车一台发动机号3003243,成交价75000元,开具新车发票、合格证、购车税申请表,注明此车有事故,主梁未发生碰撞。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014年6月,崔某某向国家税务部门交纳了8400元车辆购置费。另查明:2013年11月,涉案车辆驾驶员因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导致碰撞电线杆翻车,机动车全部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向周口某某汽车公司赔偿理赔金74262元。2015年5月,原告崔某某以周口某某汽车公司在涉案车辆出售前出现重大事故,车辆全部受损,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性,向周口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投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于2013年11月25日发生重大的交通事故,但周口某某汽车公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仍与崔某某签订车辆转让交易合同,具有欺诈行为,该合同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撤销,故崔某某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交易合同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口某某汽车公司应退还崔某某购车款75000元并赔偿损失费8400元,共计83400元。周口某某汽车公司以购车合同已注明,车辆发生过事故,应驳回崔某某的诉请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本院查明的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典型意义

    诚信的要义是真实无欺不作假、真诚待人不说谎、践行约定不食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市场经济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用交易活动。这种交易活动,蕴含着对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道德和法律要求。诚信是实现信用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金规则和生命线,也是个人社会化的“初始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因此,我们号召大家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只有做到诚实守信,不仅能够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能够形成合理的市场秩序,增强经济社会活动的可预期性,提高经济效率。

责任编辑: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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