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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经签字确认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5-12-02 10:10:47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0日,何某向牛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何某再次联系牛某又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何某分两次共向牛某借款4万元,并口头承诺几日后便偿还。后牛某多次找何某要求清偿借款,何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牛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何某偿还借款共计4万元,诉讼费由何某承担。

    被告何某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中的4万元不属实,何某哥哥何某某跟别人打架,牛某拿出13000元,我们家拿出来7000元,我认可我们家欠原告13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牛某和被告何某的哥哥何某某以前系恋爱关系,2011年何某某因打架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为给何某某办事,原告牛某借给被告家2万元。后原告牛某和何某某结束恋爱关系。2014年11月20日,牛某到被告家索要借款,因没有现钱,被告写下借条,借款金额为2万元。

    裁判结果

    一、临颍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牛某20000元。二、驳回原告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牛某出钱给何某某办事,事后被告何某于2014年11月20日出具借条。原告提交两张同样内容的借条,但其中一张未经被告何某签字确认,不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且根据交易习惯,借款事宜系之前发生的,被告不可能在同一天出具同样内容的两张借条,故对没有何某签字的借条,法院不予认可。被告辩称欠原告13000元的理由,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

    在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交付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本案其中一张“借条”上无借款人签名,此“借条”就是一份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因而,原告还要对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进行举证。但是,针对瑕疵欠条,原告仅提供该瑕疵的“借条”,并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加以佐证。且根据交易习惯,借款事宜系之前发生的,被告不可能在同一天出具同样内容的两张借条,故对没有被告何培红签字的借条,法院不予认可。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健康发展。当前,在民事活动中,一些民事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重信用的情况相当严重,特别是在债权债务领域。法院不仅要维持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承诺,也不能让那些试图通过诉讼方式损害他人利益的人占便宜,充分保护诚实信用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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