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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与人起争执 弟弟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2-02 08:55:05


    弟弟见到哥哥与他人厮打时,不是上前劝阻,而是参与厮打,结果致他人轻伤,触犯了刑律。11月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6月14日17时许,在夏邑县一乡镇某村东地,被告人王甲的哥哥王乙与陈某某在耕种责任田时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王甲闻询后参与其中。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甲将陈某某左手致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同年6月19日,被告人王甲和王乙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王甲、王乙一次性赔偿陈某某医疗费等费用85000元,双方不再因此事相互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甲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甲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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