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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路遇醉汉 盗其手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2-01 13:06:53


    深夜回家,遇一醉汉睡倒在路边,见四周无人竟动了歹念,盗走其手机,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当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2014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路过巩义市龙光足浴店时,见被害人周某某醉醺醺地睡在路边,身边放着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刘某见四下无人,便借机将周某某手机盗走,后将手机交给王某使用,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手机为被盗手机的情况下,仍将手机进行刷机后自行使用。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4800元(已追回)。

    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刘某、王某能够自愿认罪,且已追回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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