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谎称认识北京“大领导”,能将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羁押的几名嫌犯无罪释放,诈骗其堂姐等亲属950万元。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此前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950万元,追退被害人陈某甲、岳某某等人。
2012年9月初,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认识北京的相关领导,能疏通关系将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关押的岳某甲、岳某乙、李某某等人释放出来。被害人陈某甲、岳某某等人在2012年9月8日至10月16日期间,陆续给被告人陈某某银行卡汇款783万元。后以罗某某作为借款人,岳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保证人从秦某某处借款450万元,交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部分钱款交给北京办事的吴某某、娄某某、冯某某三人。后岳某甲等人被判刑,被害人陈某甲等人要求被告人陈某某退还相关款项时,被告人陈某某躲避不见,并将吴某某、娄某某、冯某某退还的950万元据为己有,至今未向被害人陈某甲等人退还任何款项。
案发后,吴某某退还被害人陈某甲3万元,冯某某退还被害人陈某甲4万元,娄某某退还被害人陈某甲1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对所犯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三门峡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