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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堂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怎样给聚众医闹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15-12-01 08:30:15


    基本案情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下午,患者赵某庭在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死亡。为给医院施加压力、迫使医院作出赔偿,被告人赵某堂等人先是在医院住院部19楼普外科摆放恒温棺,后又于7月10日凌晨将恒温棺停放在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的一楼门诊大厅内。被告人赵某堂还纠集亲戚朋友等三十余人在医院门诊大厅设置灵堂,进行吊唁,烧纸,播放哀乐,制造烟雾。被告人赵某堂还让人将汽车堵住医院住院部大门,在医院门口悬挂写有“还我生命”的白色横幅。严重影响了医务人员工作和患者就诊。2014年7月11日11时30分许,公安民警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到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对赵某堂等人劝离时,被告人赵某堂等人采取撕扯、抓打等方式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并将2名民警打成轻微伤,并于当日中午公安机关清理恒温棺、花圈等物品时,拒不配合,进行阻挠。被告人赵某堂等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并未造成医务人员无法正常工作,未造成实际物质损失,且医院对案发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裁判结果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堂等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赵某堂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韩某言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赵某峰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郭某军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樊某喜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郭某海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赵某清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赵某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本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堂、韩某言、赵某峰、郭某军、樊某喜、郭某海、赵某清、赵某只为给医院施加压力,聚集多人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致使医务人员办公和患者就诊无法正常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损失,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赵某堂是整个案件的组织、策划和纠集者,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韩某言、赵某峰、郭某军、樊某喜、郭某海、赵某清、赵某只为积极参与者,均应予以惩处。根据查明事实和在案证据,被告人赵某堂、郭某军等三十多人通过在医院门诊大厅设置灵堂、烧纸、播放哀乐,在医院大门口拉横幅、堵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致使医务人员无法正常办公、其他患者无法正常就诊,严重破坏医疗秩序,且在公安机关进行劝离时,被告人赵某堂、郭某军等人公然进行阻扰,致使本次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所造成损失也不仅限于物质损失。被告人赵某堂的辩护人以未造成医务人员无法正常工作、未造成实际物质损失为由,被告人郭某军的辩护人以郭某军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认为二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堂的辩护人辩解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对于案发存在重大过错、公安机关处理纠纷方式不合理没有事实依据,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医患矛盾突出,医疗纠纷和涉医违法犯罪呈多发态势,尤其是部分群众为发泄不满情绪,获取不当利益而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甚至产生了职业医闹,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因此,涉医违法犯罪必须严格依法打击,引导患者理性维权。

    一、聚众医闹行为定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规定精神,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通过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由此可见,聚众医闹行为定罪处罚的标准必须符合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损失,二者缺一不可。

    情节严重在刑法规定中是一个模糊概念,具有抽象性,顾名思义,不同于社会普遍认识,造成了更大范围的影响或者后果。断定情节是否严重,要充分考虑不同罪名所涉及的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犯罪动机和后果等因素,全面分析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聚众型犯罪中,情节是否严重,应综合其纠集人数、扰乱对象及方式,扰乱程度及持续时间等多方面来分析。根据《意见解读》,涉医违法行为中情节严重主要指扰乱的时间长、纠集的人数多,致使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诊疗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堵塞交通致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破坏交通秩序影响通行安全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致医疗机构内的人员受到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公私财物遭受严重损毁等,医疗机构内的人员应不限指医生、护士或者医疗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比如闹事者在医疗机构大厅聚众滋事,造成其他群众或者公安民警轻微伤害,应该予以认定为造成严重损失。

    二、本案中被告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医疗秩序应属于社会管理秩序,按照《意见》规定精神,在医疗机构闹事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该罪要求首要分子组织和积极参与者,人数在三人以上,严重扰乱工作、生产、科研等社会管理秩序,并具备情节严重和严重后果两个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堂等人的动机不纯,意图通过设置灵堂、烧纸、播放哀乐,在医院大门口拉横幅、堵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致使医务人员无法正常办公、其他患者无法正常就诊,严重破坏医疗秩序,其根本目的是迫使医院满足其无理赔款要求,并且赵君堂等人在公安机关进行劝离时不听劝告,公开阻扰,甚至对民警大打出手,造成2名民警轻微伤,主观恶性较大,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损失。对于被告人赵君堂等的辩护人认为未造成医务人员无法正常工作、未造成实际物质损失,不能认定为造成严重损失,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认可。严重损失应不限于造成财物损毁等实际物质损失,医院无法正常工作,就医人员减少等应该视为无形损失,所以被告人赵某堂等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同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本案中,除被告人赵某堂等八人,其他30余人多数人为赵某堂的亲朋好友,基于民间风俗和情感上到医院吊唁起哄,不应认定为积极参与者。

    三、该案在《刑法修正案(九)》中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育、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修改前相比,明确了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医疗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医疗秩序属于社会秩序,此次将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在刑法层面上予以明确,其重要意义在于规范了对医闹行为的定罪量刑,完善了打击医闹行为的法条支持,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责任编辑: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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