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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刘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执行一案

  发布时间:2015-12-01 08:27:38


    “惩治老赖  铁面无私”锦旗的背后只是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但却有着曲折的执行经历。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份,原告高某某向被告刘某某供应原铁料,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刘某某收到货款三到五日内向原告高某某结清货款,后来被告刘某某陆续给付原告高某某一部分货款,尚余货款97200元未予结清。2013年4月9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出具两张内容分别为“今欠到货款玖万柒仟贰佰元整”和“利息款贰仟元整”的欠条。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催款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高某某欠款人民币97 200元及利息款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99 200元整,利息按本金人民币97 200元计算,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某某拒绝依法履行给付义务,高某某始终得不到应得的款项,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于2014年3月19日及时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金额,并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劝其依法承担责任,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承办法官于2014年3月25日、6月18日等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及财产信息,期间并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找被执行人,不见其本人。

    2014年10月11日查到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安阳分行的明细,其财产有频繁的资金往来,承办法官将其账号冻结。

    2014年11月26日,查到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豫Exxxxx帕萨特轿车一辆,并及时予以查封。

    2014年11月27日通知被执行人将车辆移交法院,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工作。

    2015年8月24日,龙安法院开展“百日攻坚”执行会战活动,刘某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本辖区人员密集地采用电子屏曝光和在其居住地张贴“大头贴”的形式进行曝光。

    2015年10月10日执行员再次突击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终遇其本人,因其拒不履行,当日将其予以司法拘留。

    2015年10月27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2015年11月4日,刘某某和其家人迫于压力,向高某某一次性履行了欠款本息共计135 000元。

【典型意义】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法律判决执行是执法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法律尊严得以维护的一个象征。但在现实中,“执行难”却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

    近年来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规避法律现象日趋严重。被执行人通过隐藏、转移、出逃、变卖被执行财产对抗执行,或者,干脆一逃了之,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执行。除此消极抗拒外,暴力抗拒事件也屡见不鲜。

    这种“执行难”的被动局面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而且还危及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此“难”不除可谓是祸害无穷。

    令人称道的是,面对严峻的执行工作形势,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领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不懈采取强有力措施深化司法公开,持续出实招重拳破解执行难题,通过健全完善各项执行工作机制和制度,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充分借助网络、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介高效及时对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不断加大“阳光执行”工作力度,从而有力震慑和督促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极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本是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却因不守诚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仅上了失信人黑名单,也因此获得了刑事责任。法院干警的不懈努力,和坚决惩治老赖的决心和信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重拳打击老赖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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