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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李某水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5-11-30 08:41:39


(一)基本案情

2011年底,李某等七户人家在位于新县箭厂河街道的河道上加盖盖板用于在河岸建房的出路占用河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河道安全构成威胁。新县水利局于2012年12月对该系列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于2013年2月作出拆除盖板及其他新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自动履行,2013年6月新县水利局申请新县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新县法院受理该申请后,于2013年6月6日下达(2013)新执字105-111号准予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河道原貌,但被执行人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因强制拆除的条件尚不成熟,该系列案件也一直未执行完结。2015年7月李某反映称其加盖的盖板前不久已全部自行拆除,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证实,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案予以结案,以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方便其向当地中国农业银行申请贷款。

(二)裁判结果

新县法院经审查查明,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正是因该执行案件未执行完结而被中国人民银行拉入不良信用信息库,按照相关规定,所有银行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万般无奈之下才又来到法院寻求帮助。新县法院行政庭办案法官经过和当地党委政府沟通核实并实地勘察验收后,及时下达结案文书将该案报结,并以新县法院名义向我县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司法函后,中国农业银行才依程序受理了李某的贷款申请。

(三)典型意义

自动履行生效的执行裁判文书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如到期未履行,人民法院除冻结、查封、扣押、划拨可供执行财产外,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通过限制高消费、拉黑信用记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方式,限制失信的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其他商业活动,对被执行人形成有力震慑,从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此,人民法院应加大投入强化执行信息化建设,致力于形成执行联动机制,协同公安、铁路、银行等系统,让失信的被执行人在出境、出行、信用贷款、项目申报等方方面面步履维艰,从而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树立司法权威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责任编辑: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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