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女职工王某于2011年10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为王某办理了社会保险。2013年1月,该公司以王某怀孕期间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其辞退。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裁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19800元,并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故王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应予支持。遂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十日内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并恢复劳动关系。宣判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护妇女权益的案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双方订立、变更、解除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同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因怀孕辞退女职工违法,保护了怀孕妇女的合法权益,弘扬了法治精神,主张了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