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吧上网,趁包厢无人,遂跟朋友合计偷走包厢椅子上正在充电的苹果手机,结果不但退还赃物而且被判罚金。11月9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刘某单处罚金2000元。
2014年12月1日晚8时许,崔某和男友刘某某到南阳市“风云网吧”包厢内上网,当晚9点多,刘某某和崔某先后离开包间到吧台及楼下,在该网吧上网的刘某路过崔某的包厢时,发现包厢内无人,椅子上放有一部正充电的手机,就告诉了与其一起上网的张某,二人预谋后,张某进入包厢将苹果5手机盗走。2014年12月9日,公安民警将张某、刘某二人抓获。经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5手机价值2850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刘某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追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刘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赃物已追还、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