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5日14时许,郑某某、蔡某某经预谋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到通许县竖岗镇某村孙某某家门口,两人翻墙进入孙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进入室内两人仅盗窃现金50余元,后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2015年6月30日,郑某某、蔡某某在尉氏县被通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5年10月19日,通许县法院审理了此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二被告人无异议,并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通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决郑某某、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