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史某因容留他人在自己经营的浴池内吸毒,被郸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史某在郸城县城内经营一家浴池,吸毒人员梁某等人是浴池常客,他们在洗完澡后,便在休息室内吸毒。史某在明知他们吸毒的情况下,为了照顾生意,而不管不问。并错误的认为别人在此吸毒,不管自己的事,自己不会犯法。2012年元月份以来,多次容留梁某等人在浴池内吸毒,后被发现。
郸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能够认识错误,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