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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假线索 骗取不义财

  发布时间:2015-11-26 14:56:35


    2015年6月16日晚间9点多,在G312国道河南省桐柏县洛河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死者家属陆某四处打听无果后,在县电视台发布悬赏广告寻找目击证人。悬赏广告中写明,凡提供线索,帮助破案者,陆某愿意出10000元酬谢。陆某发布的悬赏广告在电视台播出后,几天没有音讯,这让他着急又失落。直到6月25日上午,一个自称胡某的男子打来电话,电话中胡某提供了事故的一些线索,并告诉陆某,他可以提供肇事车辆车牌号,不过要面谈。次日上午,陆某如约而至,见到胡某后,陆某抑制不住的兴奋,一个劲的向胡某询问当天的车祸情景。由于陆某寻找肇事车辆心切,胡某便凭借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从悬赏广告中得到的零星信息,虚构出了一起车祸现场。胡某绘声绘色的描述,让陆某仿佛身临其境,让他坚信胡某就是车祸的目击证人。于是,在胡某提供了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后,陆某遵守信诺,将悬赏金10000元交给了胡某。之后,胡某一直关机,失去联系,陆某发觉上当,就报了警。最终,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桐柏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审理该案的桐柏县法院法官何纯刚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但“防人”并不是要搞得人心惶惶,而是要具备防骗的意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骗子的骗术也五花八门,对于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随意轻信和盲目随从,遇人遇事,应有清醒的认识。因为骗子往往是在抓住受骗者的心理需求后,才会想方设法并有针对性的去施展骗术。本案中,胡某正是抓住了陆某急于寻找肇事车辆的心理,精心编造了车祸现场,吸引陆某注意,并获取信任,进而提供虚假车牌获取酬金。如果陆某懂得调查和思考,就不会轻易相信陆某的谎言。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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