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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未结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15-11-26 10:38:41


    长期未结案件数是全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效率指标,设置这一指标的目的在于对极少数长期未结“骨头案”进行特殊监控。在这些案件中,有些可能引起超审限;有些因客观原因长期中止审理或暂停计算审限,虽然尚在法定审限内,并不违法,但有可能因审理时间过长导致矛盾激化,或因当事人不理解而引发信访。因此,上级法院一再要求必须高度重视,尽快清理解决。

    一、形成长期未结案件的原因

   (一)客观方面

    1、相关的另一案件审理时间偏长。

    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原因引起中止的案件来看,最少的案件中止了360天,最多的案件中止了496天。可以发现,相关案件审理时间偏长,是导致案件未能审结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众多,关系复杂。

    有些案件,比如分家析产纠纷和确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多在七、八人以上,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当事人就有数人,这些当事人分布在全国各地,有的在国外居住,还有不少人下落不明,一时难以找到确切地址,涉外公告、送达的时间又很长,甚至还有当事人在法院通知开庭时才被发现已死亡,需要重新追加当事人,等等。因此法院在查找、通知当事人方面花费的时间、精力较大。

    3、鉴定难度较大,次数较多。

    案件因鉴定扣除审限的时间超过18个月。其中,部分案件一次鉴定时间就超过18个月,另外一些案件超过18个月是因为经历了数次鉴定。据业务部门和司法鉴定部门反映,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一般来讲时间都很长,而且允许进行2次鉴定,因此,此类案件审限扣除超过18个月的情况相当普遍。还有的案件需要鉴定的材料比较特殊,一时难以找到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个别案件为寻找鉴定机构,司法鉴定部门可谓绞尽脑汁,费尽周折。

   (二)主观方面

    1、部分审判人员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扣除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除了一部分需要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案件案情相对比较简单外,大部分案件案情比较复杂。个别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非常激烈,一旦处理不慎,一方当事人有可能走极端,后果不堪设想,承办人有顾虑,在鉴定结束后没有及时恢复审限。

    2、部分审判人员消极等待审限恢复情形的发生。少数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中止审限的案件承办人,对另一案的审理进展情况漠不关心,没有与相关司法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再加上一些法院的审限意识也不够强烈,在某种程度上拉长了等待的时间。这些案件中,虽然绝大多数案件属于法官无法直接控制,但是,如果经常与相关司法机关联系,在信息上保持沟通,增强他们办案的紧迫感,在很大程度上会缩短他们的办案时间。同样,鉴定案件也是如此。不少办案人员认为反正有正当理由扣除审限,且这些时间不计算在审限内,只要恢复审限的事由一出现就办理恢复审限的手续即可,对恢复审限事由的出现时间,早点、晚点无所谓,思想上产生懈怠,将案卷束之高阁,部分案件扣除审限后,承办人对案件长时间不闻不问。

    3、部分审判人员对审限管理的认识不到位。有些审判人员认为审限管理只是辅助性的审判管理手段,只要达到不超审限的目的,不论采用何种方法都是可以的。有时为了避免疑难复杂案件对审判质效指标的影响,往往采取“变通”的方法来规避审限。    

    三、清理长期未结案件的措施和方法

   (一)加强领导,重温规定。为了有效减少超长期未结案件数量,及时清理积存案件,金水法院院党组高度重视清案工作,成立由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审判管理办公室为牵头部门的工作小组,负责集中清案工作的梳理、汇总、通报等工作。同时,组织全院特别审判业务部门加强对审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学习,强调审限变更要做到申请规范、期限合理、审批合法。

   (二)全面排查,逐案分析。首先由各承办法官、审判业务部门开展自查,查清具体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初步解决措施。各部门对未结案件汇总填写《长期未结案件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本部门留存供掌握清理进度,另两份经庭长审核签字后分别上报本院分管院长,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司法鉴定部门将涉及委托司法鉴定的案件情况进行梳理,认真填写《委托鉴定未结案件情况登记表》,分别提交给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供个案核查。

   (三)分类管理,落实措施。

    1、对相关事由已经消失的案件,要求承办人立即恢复审理,并限期结案;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案件,尽快会商、会办,加大协调力度,列出时间进度表。

    2、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和协调,防止鉴定时间拖延。鉴定时间长,一直是影响审判效率的外在因素。对于因委托司法鉴定形成的长期未结案件,由司法鉴定部门加强与鉴定机构的催办和督促,了解鉴定工作的进展情况,共同解决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鉴定工作的进度,尽量缩短鉴定时间,力争早日恢复审限。对个别鉴定时间明显过长,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鉴定机构,拟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委托,以增强鉴定机构的责任心和效率意识。

    3、建立清案工作责任制。在集中清查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案件的解决措施和工作计划,由相关案件的承办人和所在庭的庭长共同负责措施和计划的落实;建立院长、庭长督查办案制度,在严格案件审限变动审批制度、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的同时,加强清理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建立审管办检查、通报制度,由审管办每月对清案工作进行检查,并逐案通报,加强催办。

    4、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控制新增案件。各审判业务部门对本部门长期未结案件进行统计,建立专门台账的同时,在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排查可能新增的超长期未结案件,责令承办人员采取积极措施,及早审结,杜绝新增长期未结案件,以降低该项数据的绝对值。

   (四)转变观念,加强服务。

    针对各审判业务部门审判压力偏大、审判人员精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审管办在每月做好相关检查、督查的同时,转变管理理念,想方设法为审判业务部门查询其他案件审理信息,做好清理案件的服务工作。审管办派专人经常登陆承办相关案件的法院网页,查找相关案件的审判信息,一旦发现相关案件已经审结,马上通知本院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恢复审理。审管办还经常与相关法院的审管办取得联系,询问相关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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