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有纠纷导致迟延交房,物业公司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起收取物业费,业主缴纳之后心生不满,交涉无果之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
2010年夏天,曲某看中了宏达公司开发的两室一厅现房一套,建筑面积共74.86平方米。2010年9月28日,曲某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清剩余购房款214 000元。宏达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为曲某办理了交房手续。晨星物业自2010年3月31日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2010年8月涉案购房合同签订,该期间的物业费一直由宏达公司支付。2012年3月26日,曲某与晨星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晨星物业向原告发放了《业主手册》,根据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13元。当日,曲某向晨星物业交纳物业费1013元,晨星物业出具的发票显示为2010年9月1日到2011年8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014年5月21日,曲某又向晨星物业交纳物业费1013元,晨星物业出具的发票显示为2011年9月1日到2012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曲某认为晨星物业多收其物业费,多次要求晨星物业退还,晨星物业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法院经审理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晨星物业退还曲某物业费1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