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缩水的借条

  发布时间:2015-11-26 08:23:10


    借条,在很多人看来是解决借款纠纷最有力的证据,可是原告徐某手持被告李某出具100万元的借条,以李某夫妻二人欠钱不还为由诉至法院,二被告称,借款是事实,借款数额仅91万元,而非10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11月2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

    2014年6月9日,被告李某、张某因做生意用款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当天通过汇款方式借给了被告91万元,被告于2014年9月10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表明“今收到出借人徐某人民币100万元整。借款人李某,2014年9月1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归还借款期间的利息付至2015年3月10日。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另查明,被告李某、张某系夫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晨虽在借据中载明收到原告人民币100万元,但在2014年6月9日汇款付款通知单中显示金额为91万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应为91万元,故原告的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因该款是为生产经营而借贷,且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负共同偿还责任。关于利息的请求,原告主张利息为月息3分,原告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但庭审中被告已认可利息为月息1分,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先军借款91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利息为月息1分计算,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

    法官说法,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与借贷事实,借贷合意的表现形式可能为借据、欠条,甚至可能是口头协议,而借贷事实就是收条、转账凭证等。因此,单凭借条不能直接认定借款事实实际发生,法院需在此基础上审查借款是否真的实际交付,以此来佐证借条的证据效力。因此,出借人除应出具借条外,还应保留支付凭证来证明,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借条或支付凭证都难以证明所主张的借款事实。

责任编辑:曹红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