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柘城县的白某星,在朋友韩某交通肇事后欲替其“顶包”,因受害人家属举报车主韩某为实际交通肇事人,后经公安部门查实,白某星“顶包”不成,却被检察机关以包庇罪提起公诉,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经商丘中院二审,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4年12月5日晚,韩某无证驾驶豫A021XX临时牌照福特牌载货汽车,沿柘城县未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上海路交口右转弯时,与任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任某当场死亡。肇事后韩某驾车逃逸。当晚,白某星得知韩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随与韩某联系,并提出顶替。当晚21时许,白某星拨打110报警电话并驾驶肇事车辆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2015年1月28日被害人之妻孙某到柘城县交警大队举报称肇事车主韩某系肇事者,交警大队成立专案组,经侦查及卡口截图照片比对,确认韩某有重大肇事嫌疑,于2015年2月13日对韩某上网追逃。同年3月27日将韩某抓获归案。
白某星在相关证据面前对其“顶包”的事实供认不讳,对以上事实没有异议,切有相关主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以上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白某星明知韩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逃离现场,而替韩某顶罪,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白某星有意让韩某逃避法律制裁,且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替人顶罪证据后才供认事实真相,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白某星虽然主动“投案”,但目的是为了包庇他人,不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白某星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白某星以原判量刑重为由,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罪的证据核实无误。二审中,肇事人韩某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商丘中院认为,上诉人白某星替他人顶罪,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白某星在案发后能认罪悔罪,二审期间,韩某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鉴于白某星初次犯罪,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白某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该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改判白某星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