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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碰瓷索取修车费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布时间:2015-11-24 10:50:04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30日下午,杨某甲、杨某乙、郭某甲三人驾驶豫A3CV71黑色别克轿车在国道312寻找作案目标,决定“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向车主索要修车费。在312国道桐柏县新集乡距郑老庄两公里处,杨某甲故意刮蹭姚某驾驶的冀EAD21挂大货车,随后将挂货车逼停。下车后,杨某甲等人以发生交通事故需修车为由,并以语言威胁向被害人姚某索要550元。姚某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将杨某甲、杨某乙、郭某甲、郭某乙等五人抓获。通过讯问,杨某甲等五人对实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杨某甲最先供述今年5月至6月以来,其伙同杨某乙、郭某甲、郭某乙等人合谋开车车多次在312国道桐柏至唐河方向、通许到郑州方向、316国道湖北枣阳到随州方向等地“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向多人索要修车费的事实。 2014年8月7日,杨某甲等五人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9日,桐柏县检察院向桐柏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桐柏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特意选择开挂货车的司机作为犯罪对象,尽管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其虚构事实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敲诈勒索故意制造事端,使被害人产生恐慌,并以此作为索要修车费的目的。被告人杨某甲等5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产生的心理恐惧存在直接的关联。因此,本案5名被告人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判处5名被告人7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碰瓷之所以能够成功,其中多数是因为碰瓷者抓住当事人不愿惹麻烦的心理特点,主动要求私了,给了“碰瓷党”以可乘之机。当我们遭遇碰瓷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及时报警。驾驶员在路段上开车与别的车辆发生轻微碰撞后不要轻易熄火下车,也不要打开门窗,发现异常情况,应先打电话报警。不要被对方的野蛮态度吓倒,不要搭理碰瓷者的大呼小叫。可以严正地告诉对方,一切等交警来了再说。二是要文明、守法驾驶。当车行驶至转弯或交通混乱路段时要精力集中,细致观察,不要有交通违法行为,以防授人以柄。一旦遇上有人找茬“碰瓷”,当确认事故与己无关时,要注意保留好现场证据,特别是想法留住目击证人,切勿私自移动现场。三是若碰瓷者受伤,一定要坚决表明先去医院为伤者检查,否则赔款免谈的态度;同时尽快通知你的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熟记保险有关条款,保管好相关票据和事发地事故处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以便将自己可能承担的损失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达到避免或减少自己损失的目的。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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