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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烟花炸伤人 销售者承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5-11-24 10:45:42


    2015年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前,周某从汪某、樊某(系汪某丈夫)处购买三箱烟花,3月5日晚8点左右,周某按照传统习俗燃放烟花,相继点燃了两箱烟花后,在点燃第三箱烟花时突然爆炸,将周某右手炸伤。周某伤后于3月5日至3月16日在桐柏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支出医疗费4923.29元。经医院诊断:“左小指骨骨折并移位。”2015年4月7日,周某一纸诉状将汪某、樊某诉至桐柏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2015年6月1日经南阳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6月30日,经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其损伤为十级伤残,周某支付鉴定费700元。

    桐柏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被告三箱烟花采取同样方法燃放,第三箱刚点燃即爆炸,且该箱烟花明显有爆炸痕迹。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燃放此箱烟花的方法不当,可推定该烟花质量存在缺陷。被告以本批次产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燃放说明》,并不能说明本批次产品的每一箱都完全合格。被告销售不合格产品将原告致伤,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原告无过错,不承担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汪某、樊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各项经济损失38488.59元。

     法官提醒,这是一起消费者购买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烟花爆竹的销售者,因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伤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销售者和消费者,销售烟花爆竹要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也须高度谨慎,否则就会给他人生命财产带来危害和灾难。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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