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9日上午11时许,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配偶赵某全与亲朋好友等一行人在被执行人孙大宝经营的黄河“渔家乐”游船上聚餐。就餐临近结束,赵某全离席前去洗手间,然而时间过去良久不见赵某全归来,朋友们四处寻找不见踪影,电话亦无法接通。9天以后,赵某全的尸体在位于就餐水域的黄河下游地段被找到,经法医鉴定为溺水死亡。之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将当天与赵某全共同就餐的朋友以及渔家孙大宝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为丈夫的死亡承担责任。后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因经营“渔家乐”游船的孙大宝在游船安全防护设施和危险防范管理方面未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渔家乐”老板孙大宝应当负部分死亡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孙大宝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2万余元。本以为案结事了,谁知孙大宝消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张某某无奈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孙大宝,劝其依法承担责任,并调查出其名下有经营的“渔家乐”店铺、渔船、银行存款等足够的财产可用来履行义务,然而孙大宝不配合法院工作,继续推脱责任、逃避执行。
2015年8月,承办法官亲自前往孙大宝经营的店铺,要求其配合调查、尽快拿出款物,孙大宝不仅态度恶劣,回避问题,甚至联合自己的亲友和周边商户妨碍执行行为,承办法官一度被围困在渔船上近1个小时无法脱身,孙大宝也趁人多混乱逃离了法官的视线。无奈之下,法院不得不采取更严厉的执行措施。
2015年9月,在郑州市中院和惠济区政法委的协调下,惠济法院启动执行联动工作机制,联合金水法院执行局、惠济联防大队等60余干警,对孙大宝采取第二次强制执行。然而孙大宝仍然不听劝阻,大吵大闹,其亲友煽动周边人起哄,妄图妨碍执行,法官现场解释和劝说时遇到了很大阻力,并在要求孙大宝来法院配合执行时遇到哄闹阻拦,执行人员遂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依法对抗拒执行人孙大宝、妨碍执行人孙二宝进行了拘留。在此次执行过程中,惠济法院全程录音录像,并邀请省市多家电视台记者现场跟踪报道,确保了执行活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在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下,被执行人孙大宝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一定尽快拿出钱财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法院执行是维护司法裁判权威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利器。而现实中,法院执行困难让多数人的权益实现停留在纸面上,尤其是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被执行人消极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动用其他力量暴力抗法,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实现,既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又不利于司法公信的构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法院应依法严厉打击抗拒执行和妨碍执行行为,正如本案孙大宝和孙二宝,无视法规法纪,采取哄闹、阻拦等暴力方式抗拒执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论其以何种方式逃避,终究会遭受法律的制裁。
如何防范与应对暴力抗法事件,是一些基层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而要破解这一难题,需要不断创新解决该问题的新思路,积极努力探索正确的应对举措。
为此,法院执行工作中,一要讲究执行艺术,提高执行效果。执行案件的承办人要注重对工作中执行契机、执行气氛、执行尺度等的把握,讲究执行策略和执行技巧,多角度、全方位地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消除他们对于法院执行工作的思想顾虑及敌对情绪。二要做好前期准备及调度工作,预防、应对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执行法官在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前,要努力熟悉案情,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家庭、心理等情况,并针对有暴力抗法苗头倾向的案件提前制定好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执行预案,调集执行力量、完善装备,谨慎执行。三要对有可能发生群体性、突发性和有组织性的暴力抗法事件,及时报告、积极协调,可采用联动执行的方式,加大同其他法院、公安、联防等部门的配合,对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妨碍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不仅能成功彰显了突击执行的威慑力,而且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老赖”能起到有力的督促和震慑作用。四要在相关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高度重视对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留存的视听资料的留存工作,保留该事件的定性、危害性等关键证据,以有效打击暴力抗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