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钱男士原系夫妻关系,前不久,我们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一次偶然的机会,钱男士得知,2011年2月15日,我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分期付款)》,约定内容如下:公司将其一停车位转让给我,使用期限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68年2月14日届满;转让价款为14万元。
钱男士认为,停车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我认为,该停车位应归我自己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这个停车位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处理?
媛媛:读者
读者媛媛: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购车位属共同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你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涉案停车位系其在与钱男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得,具有使用价值,且可以出租、转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