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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盗窃被判刑 重操旧业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5-11-20 16:17:49


    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曾因三次盗窃被判刑罚,出狱之后却不思悔改,再次伸手盗窃。11月19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4月23日19时许,苏某到南阳市人民路与八一路交叉口某眼镜店配眼镜,在丁某测光过程中将其放在收银台的白色酷派7298A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白色酷派7298A手机价值360元;2015年4月25日13时许,苏某到南阳市七一路同乐巷洗头,趁崔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桌上的白色酷派729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白色酷派7296手机价值260元;2015年5月1日14时许,苏某骑乘摩托车到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与七一路交叉口东北角某品牌手机体验店内,将胡某某放在柜台上的白色直板三星S5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白色直板三星S5手机手机价值1800元。2015年5月15日,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苏某因盗窃犯罪于2008年1月28日、2012年1月10日、2013年11月11日三次被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4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苏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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