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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与卢某、郑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济交往中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发布时间:2015-11-20 16:09:25


    (一)基本案情

    原告韦某是一位63岁的广西壮族老汉,2013年11月韦某与被告卢某签订淀粉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卢某销售原告的淀粉,并及时给付货款。2014年1月23日,卢某与妻子郑某收到韦某的木薯淀粉总货款为151.0626万元。但支付部分货款后,下欠97.5万元虽经韦某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支付。2015年5月8日,韦某再次从广西赶到河南虞城催要货款,二被告仍避而不见。韦某愤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97.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判决支持了韦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帝王条款”,也是对每一位公民价值准则的基本要求,一个人想要在社会上立足,首先就要具有诚实守信的品德。而本案被告卢某、郑某夫妇身为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做出隐瞒真相、欺骗他人的不良行为,故意对千里迢迢讨要货款的壮族老汉躲而不见,致使韦某露宿街头,造成恶劣影响。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既让失信人承担了应有的责任,又保护了遵循公序良俗和交易习惯的韦某,“不让老实人吃亏”。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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