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坚持问题导向 做好五篇文章

  发布时间:2015-11-20 10:19:42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要实现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归根结底要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这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共识。而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关键则是要瞄准一个个具体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寻找进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要坚持从具体问题抓起,着力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眼于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全国试点法院,洛阳中院紧紧围绕制约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突出问题,坚持以强化审判执行中心地位为导向,以优化审判执行权力运行机制为核心,做好了五篇文章,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应问题,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乃至整体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一是强化队伍管理,凝聚改革的强大共识。任何事业的发展,关键是要解决人的问题。对法院而言,在司法环境复杂、队伍人心波动的情况下,更需要首先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为深化改革凝聚起干事创业的正能量。为此,洛阳中院坚持约束和激励并重的原则,采取了三项措施。通过人脸识别签到制度,强化了守纪律讲规矩的思想,解决了以往队伍管理“不严”的问题;通过全员述职测评制度,让每一名干警上台亮成绩、晒不足,接受全体干警的评判,解决了以往业绩评价“不实”的问题;通过办案能手激励制度,健全工作业绩与晋职晋级、物质奖励相挂钩的奖励机制,解决了以往“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用人导向“不正”的问题。

    二是优化审判保障,夯实审判的中心地位。长期以来,综合管理、后勤保障、信息技术等工作各自为政,很大程度上动摇着审判业务的中心地位。为此,洛阳中院牢固树立“以法官审判为中心”的导向,建立了新的审判保障机制。首先是优化机构设置。将原审判保障局、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技术处等部门的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了新的审判保障局,解决了以往“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服务保障质效得到提高。其次是优化人员配置。改革以前,洛阳中院具有审判资格的184名法官中,在审判执行一线的只有124人,其余的都在从事司法行政工作,本就稀缺的审判资源大量闲置。为解决这一问题,洛阳中院提出“让法官重回一线”,鼓励法官重新回归审判岗位。目前,洛阳中院95.4%的法官集中在审判执行岗位,为改革的推进提供了更加丰富的人力资源。

    三是提升诉讼服务,降低改革的边际成本。根据对各种内外因素的综合判断,洛阳中院确定了对外服务群众、对内服务法官的“双服务”模式,对原诉讼服务中心进行了根本性改造。在为民服务上做“加法”。由诉讼服务中心统一提供立案、送达、公告、信访接待等服务,大力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全方位推进信息化建设,真正实现了诉讼服务的“便民、高效、公开”,为深化改革构建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法官办案上做“减法”。将送达员、保全员、驻法庭书记员等辅助人员调整到诉讼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统一行使诉讼引导、立案登记、集中送达等20多项职能,实现了审判事务性工作与审判权相分离,最大限度地让法官从非审判性事务中解放出来,专心研究案件、撰写文书。

    四是明确权力边界,狠抓改革的关键环节。在法院各种矛盾中,司法工作行政化及其造成的审判权力边界不明、权责混乱的问题尤为突出,这也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所在。洛阳中院紧紧抓住审判权运行的内在规律,以新型合议庭组建为突破口,进一步理顺了各种审判权力运行关系。在对审判人员人数、年龄结构及案件数量等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按照1名审判长、1名主审法官、1-2名法官和若干名审判辅助人员组成一个合议庭的方式,在全院组建了35个新型合议庭。其中,只赋予审判长和主审法官的独立承办办案权力。一方面,赋予合议庭审判长直接签发法律文书的权力,最大限度地消解行政化带来的弊端,实现“让审理者裁判”。另一方面,构建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案件评查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线性监督管理序列,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了多层次的监督合力,实现“由裁判者负责”。通过这一方式,有效实现了“放权”与“监管”之间的平衡,为司法公正高效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是深化执行改革,形成改革的整体合力。作为审判工作的延续,执行工作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确保当事人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重要一环。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诸多因素中,胜诉权益得不到实现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洛阳中院坚持执行权改革与审判权改革一同部署、协调推进,有力破解了执行难题。在执行工作机制方面,以分权制约为原则,构建执行裁判合议庭、执行实施组与综合审查组共同配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体系,权力滥用风险得到遏制,执行效率得到明显提高。在执行工作举措方面,先后就执行联动、执行公开、打击“老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部署,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基本实现了查控更精准、惩戒更有力、公开更全面,执行工作逐步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高效率的良性循环轨道。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问题导向,才能明确改革方向;只有坚持问题导向,才能抓住改革重点。洛阳中院的改革,也正是从问题中生发,在解决问题中不断深化,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案件质效明显提升,社会评价得到改善。由是观之,要想司法改革取得全面的胜利,必须继续直面改革路上的各种“绊脚石”,不断为全面深化改革清障,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责任编辑:赵艳涛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