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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纠纷起争执 打伤他人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5-11-20 08:48:29


冤家宜解不宜结。然而吕某在面对他人前来协商纠纷时,不是本着互谅互让的心态,而是对其拳打脚踢,结果导致他人受伤,被告上法庭。9月12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吕某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合计8445.5元。

原告吴某与被告吕某因土地纠纷积怨。2015年2月18日10时许,原告吴某前往被告吕某家中试图商量解决纠纷,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吕某即对原告吴某拳打脚踢,并且朝其面部洒辣椒面,致使原告吴某头部多处软组织损伤,轻微脑震荡。当日,原告吴某被送往县红十字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16.3元。2月20日,转入县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869.5元。经法医鉴定,原告吴某的伤构成轻微伤。同年3月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吕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出院后,要求被告吕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000元遭到拒绝后,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吴某与被告吕某发生争执,被告吕某致使原告受伤,此事实由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书、及法医鉴定为证,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原告吴某要求被告吕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吕某应予赔偿。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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