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违规行驶酿惨祸 交通肇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19 10:11:43


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轿车行驶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果。10月2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5月11日6时2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豫N***号轿车沿S324线由东向西行驶途中,撞上前方同方向行驶中向左转弯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两车损坏,张某及乘坐电动车的被害人张乙受伤,张某于2015年5月1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及时报警,并主动到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鉴定,张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后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乙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张乙亲属达成协议,张某、张乙亲属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焦恒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