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维护正义,追求真理,是法院机构和法官职业存在的应有之义。因此,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人们会由信任司法,诉求司法转而对司法乃至对整个法治作出否定性评价。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将由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正司法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底线。
我常常揣摩,在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案件当事人心目中,法官的审判工作离他们对司法公正的期许究竟有多远?我也常常追问,一名法官,要做出怎样的努力,才能让黎民百姓认同和信服呢?换言之,作为法官职业道德的本质要求和底线,司法公正应如何实现呢?
我想,首先,法官应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信仰法律。法官应奉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为最高宗旨,要意识到我们手中的司法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我们对司法权的运作就要从根本上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法官应当信仰法律,崇尚法律,要把法律作为第二生命。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指出的: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遵守。信仰法律,就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不屈不挠地为实现法律的目的而殚精竭虑。
其次,法官应当心存正义,清正廉洁。法官平亭狱讼,判断是非曲直,“轻舌摇动是非立断,朱笔一落生死攸关”。审判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了法官必须心存正义,信守廉洁。公正不仅要求法官始终保持超然独立的地位和心态,既不可以与诉讼当事人发生任何利益关系,也不得将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司法审判过程,同时也要求法官充分理解法律的正义价值,要有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
最后,法官应该具备独立、博爱的司法品性。司法独立使司法在与立法、行政诸权的有效制衡中真正成为维系社会正义的屏障,司法独立是司法的必备性格,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要有“虽万千人,吾往矣”的精神,不论受到何种压力,都应坚守公正司法的信念,执著维护正义的精神。一个意志薄弱,随风使舵,善于推卸责任的法官实现不了司法公正。同时,法官独立不仅要独立于权势,还要独立于各种有形的无形的诱惑,要做到心境澄明,静若处子。惟其如此,我们的精神境界才能升华,司法公正才能在一个健康的母体中孕育成长。
法官要心怀博爱恻隐之心,我们虽无能耐让人民群众“有栋宇之安,无饥寒之患”,但我们一定要让、也有能力让公正司法的阳光平等地温暖他们的胸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