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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桶引纠纷 伤人把刑获

  发布时间:2015-11-18 09:55:30


    人们常说冲动是魔鬼,王某与郭某因为一点小事不能正确处理,一时冲动大打出手,并致对方轻伤。2015年10月30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鹤壁市淇滨区某建筑工地打工,因与工友郭某争抢水桶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将郭某右眼部、鼻部等处打伤。经鉴定,郭某眼部所受损伤系轻伤。案发后,王某与郭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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