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风筝本是深受人们喜爱的户外运动,但路某因为放风筝却给少年小臧带来伤害,由于小臧的家人索取赔偿方式不妥,而被对方告上法庭。11月16日,殷都区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处臧某赔偿原告路某各项损失共计899.64元。
事情发生在2014年10月的一天下午,73岁的路某在安阳市东区市政广场放风筝,一辆农用电动三轮车通过广场时扯住风筝线,少年小臧骑电动车载人通过广场与农用三轮车相向行驶,两车力量相反,风筝线将小臧颈部拉伤。电动三轮车肇事后逃逸。路某善心补偿6000元医疗费之后,10月19日上午,小臧的父亲臧某再次带人到路某家里闹事,导致其情绪激动,血压上升,昏迷倒地,被120送到安钢职工总医院治疗。路某认为臧某侵入住宅闹事导致其发病,应当承担其治病费用和损失,便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臧某在法庭上辩称,原告路某陈述的其之子小臧受伤情况与事实不符。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证明,小臧骑电动自行车从图书馆西南广场过时,被正在放风筝的路某的风筝线划伤脖子,而不是被通过的农用三轮车扯住风筝线将颈部拉伤。自己的儿子受伤后,原告迟迟不愿与他见面协商赔偿事宜,不得已才到原告家去找,原告说他到原告家闹事,还躺倒地上诬赖他将原告气着导致其血压上升住院治疗。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血压上升是他找其说事引起的,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血压上升完全是其自身身体健康原因导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殷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臧某因向原告路某索要医疗费与其及家人发生口角,致使路某情绪激动诱发相关疾病。路某发现“冠心病”史数年,平素有发作性心慌、胸闷,未正规治疗;本次事件后住院主要诊断为后循环缺血;其他诊断为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等病。路某本次犯病其本人之前所患疾病是主要因素,本次事件是诱发因素,故被告臧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请求赔偿数额中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