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情权的保护愈加受到重视。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党和政府提出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让人民讨论,这正是我国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昭示。
2015年11月16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三起要求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案件。原告李某以邮寄的方式向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负责人申请信息公开,但该镇政府却拒签李某发来的邮件,致使该邮件被退回。原告李某认为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对自己的诉求无论同意与否,都应该给一个正面答复,而不应该无视,进而于2015年9月9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内黄县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不得延长15个工作日。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公开方式和途径;不属于公开范围或不存在的,应告知当事人。因此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直接拒签致使邮件被退回的方式明显是不符合规定的。经过行政庭做大量的工作,政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取得当事人的谅解,最后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此案件也给行政机关敲响了警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依法行政,科学作为,充分保护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