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做点小生意,用1万元买到一个“摊位”,不料经营还没几天,因该“摊位”属占道经营,政府就取缔了该地。要求对方退还钱款遭拒,胡女士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
2013年6月15日,胡女士与田女士双方约定,田女士将位于中牟县新世纪广场门前的一处“摊位”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胡女士。胡女士向田女士支付了1万元的转让费后,田女士向胡女士出具了一份字据。胡女士在该摊位卖了几天衣服,就接到了禁止经营,取缔夜市的通知。此时,自己方知田女士对其转让的摊位根本不具由使用权,更无权转让,该摊位属公共通道。其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遂判决确认胡女士与田女士之间的合同无效,田女士返还胡女士摊位转让费1万元。田女士不服中牟法院判决,上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中牟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