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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严惩非法集资 维护群众权益

——河南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5-11-17 11:01:19


    为了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理状况,解决非法集资案件的审理难题,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就2012年至2015年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调研,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与问题,并提出改善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非法集资案件的基本情况

    1.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激增。2012年以来,北关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84起,涉案人数16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80起,集资诈骗罪2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起。其中,2012年受理非法集资案件17件,占全年所受理刑事案件的6%,2013年受理非法集资案件35起,占全年所受理刑事案件的12.7%,2014年受理非法集资案件26起,占全年所受理刑事案件的10.3%。

    2.涉案金额巨大。2012年以来受理的84起非法集资案件中,实际非法吸收的存款数额高达36亿余元,平均每案吸收金额4364.8万元,其中吸收存款数额最多的一案高达7.4亿元。

    3.案件涉及的被害人数多。2012年以来受理的84起非法集资案件,参与非法集资的被害群众总人数高达41060人,平均每件参与集资人数达488人,其中参与集资群众最多的一案高达8263人。

    二、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问题

    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出现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数量大、难度高,办理周期长。2012年以来,本院非法集资案件数量陡增,原有的审判力量与日益增长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尖锐。非法集资案件案情复杂,一方面,这类犯罪中,涉案企业实际参与非法集资的人数众多,对同一企业中的涉案人员,大多因其犯罪性质或到案时间不同分案处理,这些案件之间相互关联性大,本院采用同一涉案企业的案件由同一法官承办的方法,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另一方面,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形式复杂,常以借款、购房、租车等合法形式掩盖,被告人行为的定性、犯罪金额的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的认定,需要法官具备金融、统计、公司运作等专业方面的知识基础,且部分涉案企业账目混乱,有的甚至没有账目,使得资金的流向查证与追缴难度高。另外,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还需要做好与上级法院、政府相关部门、检察院以及被害群众的沟通协调工作,导致案件办理周期不断延长。

    2.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率高。2012年以来受理的84起非法集资案件中,已审结75起,其中上诉的案件高达33起,上诉率为44%(2012年以来除去非法集资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上诉率仅为10.5%)。不服判决上诉的被告人大多为非法集资中的中间介绍人,他们为集资公司宣传并介绍被害群众存钱,以获取高额返点、回扣,由于他们并非涉案公司的负责人或者员工,且大多也在该公司存款,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存款后,他们存入的款项同样得不到兑付,使得他们坚持以被害者自居,不认可判决,导致此类案件上诉率极高。

    3.判后赃款追缴难,实际兑付难。首先,涉案公司、个人在取得群众存款后,基本用于项目的投资、公司的运营开支和个人挥霍,尤其是重点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后,被告人有机会将名下财产转移,致使公司与个人留存资金极少,部分涉案公司运行混乱,没有建立规范的账目管理制度,无从查证公司资金流向,另行查找可供执行财产困难重重,导致无款可缴;对于已经查实的被告人财产,经常需要跨省执行追缴工作,由于地域不同,办案方式方法程序上存在差异,需要耐心地沟通与协作,人力、物力消耗较大。其次,已经追缴到的赃款如何进行兑付,需要法院与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协商,制订兑付方案后,才能实际向被害群众返还;还有部分涉案资产定性难,涉案公司、个人另有民事纠纷,待执行的涉案资产如何执行、分配需要多方协商确定。另外,由于非法集资案件赃款追缴难、兑付难,即使判决已经确定,但受害群众并没有挽回全部损失,部分受害群众情绪激动,上访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和谐稳定受到了影响。

    三、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建议

    1.加快案件审理进度,提高案件质量。非法集资案件因其案件本身特殊性故办理周期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积极协调各方关系,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相关政府机构沟通,了解案件的全貌,及时将案件审理信息和进度上报上级法院,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同时也要提升办案法官业务素质,及时学习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方面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政策,将规定贯彻到实践中,保证案件高质量审结。

    2.积极判后答疑,降低上诉率。非法集资案件上诉率高,大部分是由于被告人对于自身行为的定性错误,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法院通过积极的判后答疑,能够让被告人理解判决背后的法律依据和裁判的理由,从而自觉地接受判决结果,在降低上诉率、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的同时,维护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权威性,从源头上杜绝被告人及其家属申诉、上访的可能性。

    3.注重赃款追缴,将追缴更多资产作为案件审理工作的重点,积极为被害群众挽回损失。完善刑事审判文书关于资产追缴处置的内容,做到明确具体,必要时可以另做清单说明。同时积极配合相关政府机构做好涉案财产的追缴和兑付工作,维护受害群众利益。对于无法及时进行兑付的被害群众,主动做好安抚、疏导工作,取得被害群众的理解。

    (课题组成员:申海军  杨永红  郭晓军  李世杰  任  悦)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11-12 8版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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