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若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日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要求原、被告双方申请的5名证人当庭签署证人保证书。
据了解,为推进民事诉讼保证书制度,该院统一规范保证书制作格式,在保证书上载明证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详细阐述了如实向法院陈述所知晓事实的保证义务,并重点说明了不实作证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强当事人及证人的法律责任感,保证司法公平正义。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11-11 4版 刘振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