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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买卖假证 遭人举报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5-11-16 16:22:05


    王某某以前做正规的印刷业务,时间久了,开始办理假证件,从中渔利。2014年7月8日10时30分,泌阳县公安局泌水派出所接到报警人举报称有人在泌阳县中州购物广场门前贩卖假证件。泌阳县公安局泌水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嫌疑人王某某口头传唤并带至泌阳县公安局泌水派出所,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搜查出湖北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245份、江西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200份,河南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331份,2个会计师证(其中一份系伪造)和出生医学证8份(其中3份加盖泌阳县妇幼保健院公章),以及2枚印章(一枚印有“泌阳县公安局老河派出所户口专用”字样,另一枚印有“驻马店市驿城区计划生衣服务中心”字样)。    

    泌阳县妇幼保健院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的三份加盖该院印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所加盖的印章系伪造且该院也没有此编号的出生证明。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区派出所证实,该所户籍专用章是铜制印章,从没有制作和使用过塑料制品印章。驻马店市驿城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证实,该单位没有“驻马店市驿城区计划生衣服务中心”印章。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八份和会计证一份,伪造公安派出所的户口印章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印章各一枚,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坦白,且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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