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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妻忘却二十年养育恩 六旬老人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时间:2015-11-16 14:58:54


    近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经立案审查,开审一件令人感慨的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本案的原告冯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1987年11月,冯某出门卖菜,在路边捡到一名弃婴,遂将其抱回家抚养,并在1987年11月27日为其申报了户口,登记在二原告户籍名下,关系为“长子”,取名为冯甲。一晃20年过去,冯甲被抚养成年,原告夫妇出资为被告冯甲办理了婚事,并帮助其照顾孩子。然而,被告冯甲妻子经常因琐事无端对原告夫妇打骂,原告夫妇因害怕受到伤害,经常不敢进家门。 2013年8月13日,因原告张某拒绝为被告冯甲之妻做馄饨吃,被告冯甲之妻就对原告张梅进行殴打,邻居实在看不过,就帮原告张某打了被告冯甲之妻,后有人报警,民警将被告冯甲之妻带到公安机关,后被告冯甲赶到并称是家内事愿回家自行协商,遂将其妻带回。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原告受到的损伤情况为面部可见皮下出血。被告作为二原告的养子,未对其妻的行为进行批评,也未对原告夫妇予以安慰,以致二原告与被告冯甲的关系恶化,原告至今不敢回家,居住在女儿家中。后经村委会、家族长辈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收养关系建立的时间比较早,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原告养育被告时间在我国《收养法》实施之前的理由抗辩,声称双方在法律层面上未建立收养关系,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应充分考虑到原告文化程度和双方收养事实的特殊情况,双方虽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鉴于原被告有村委会为他们出具证明、邻居和亲友公认的事实等证据,应当以事实为基准肯定双方的收养关系,进而充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和教育费补偿金20万元。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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