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藏于家中,结果被公安民警查获。10月23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非法持有的自制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孙某在鹤壁市淇滨区自己家中存放火药枪一支不予上缴,2015年3月,被告人孙某携带该枪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鉴定,该枪为自制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