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部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的审理时间较长,效率偏低。针对这一问题,汤阴县人民法院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加强鉴定前的释明工作。在立案和庭前准备时加大对案件的审查力度,发现案件中有些证据有可能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案件情况,帮助当事人弄清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这样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也可以使具备鉴定条件的案件更早的进入鉴定程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案件,让当事人及早放弃,缩短办案时长,提高审判效率。
二是适当限制当事人启动重复鉴定程序的权利。对于当事人已经进行过司法鉴定,但由于鉴定结论不利于其诉讼或者没有达到其心目中理想效果,便申请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因不满某一鉴定结论而相互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法官在审核鉴定结论后若发现鉴定结论没有明显的过错或瑕疵,就应采信鉴定结论,而对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或者进行合理限制,以防止当事人通过反复的司法鉴定程序来实施程序报复。
三是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在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之前,加强与备选鉴定机构的沟通,了解备选鉴定机构在本段时间内的业务量并告知当事人,防止在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之后才发现所选鉴定机构工作量太大,等待时间太长而重新更换鉴定机构,造成时间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