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遮挡其院内采光为由跑到施工工地阻碍施工,并敲诈勒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李某某以永城市天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永城市太丘镇“府前公馆”小区房屋遮挡其院内采光为由,单独或伙同其母亲仇氏多次到工地辱骂工人、阻挠施工,敲诈永城市天基置业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35000元。案发后,李某某将赃款全部予以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笫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