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工作,支付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被告人韩某某竟然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三次催促下选择外出逃匿逃避支付,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韩某某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间承包了工程,并雇用了泥工、架子工、水电工、消防工等从事劳务,期间工人多次找韩某某讨要工资,他拒不支付。2014年6月、8月间,工人们陆续到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韩某某拖欠工资一事。经劳动部门核算被告人韩某某拖欠李某某、张某某等53名工人工资319719.4元。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先后于2014年6月11日、8月26日、9月10日三次向韩某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被告人韩某某没有按照决定书的要求执行,而是外出逃匿逃避支付劳动报酬。2015年1月8日被告人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韩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