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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太随意 自己担责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5-11-11 16:30:05


    10月20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令借款人商丘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由担保人刘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结束后,刘某后悔不已,悔不该当初因顾及朋友的情面而随意签字做担保,结果朋友失信,自己代还了一大部分,还被告上法庭,吃了官司。

    2014年11月19日被告商丘某建筑公司向原告张某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应张某的要求,找到朋友刘某作担保人,刘某说:“这有什么,分分钟的事”。遂接过赵某递过的笔,毫不犹豫的在借条上签订了担保条款。没想到,仅一个月的时间,赵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没了踪影。张某无奈只好找刘某要求偿还,经多次催要,刘某只好替建筑公司还款40万元,余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商丘某建筑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期限一个月,被告刘某做担保,双方的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民间借贷合同。原告与被告商丘某建筑公司之间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与被告刘某之间是担保合同关系。被告刘某虽已代商丘某建筑公司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但余款10万元未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证据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商丘建筑公司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担保非儿戏,一旦被担保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此,为人担保需谨慎,在担保时,要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清楚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千万不要碍于情面而为他人提供担保。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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