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本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可山东省菏泽市47岁的赵某军假释期间却不思悔改,跨省连续作案,还企图利用国家反腐政策敲诈勒索政府工作人员。11月9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夜,被告人赵某军窜至商丘市梁园区××局,先后撬开七个办公室实施盗窃,窃走笔记本电脑4台、欧米茄手表1块、白银手链1根等。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0173元;2014年6月3日,被告人赵某军使用手机以向省、市纪委监察部门举报腐败行为为名,向商丘市梁园多名工作人员发送敲诈勒索短信索要现金,因被害人未理睬,敲诈勒索未遂;法院另查明赵某军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3日被山东省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赵某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2012年4月28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2年9月9日。
被告人赵某军在庭审中供述:2014年6月1日,我因欠钱太多,没能力还,就想到商丘偷点钱或东西,就带一把螺丝刀坐车到商丘。到商丘后,沿汽车站前面的一条路往东走,见路北有一栋高楼,没有锁门,就进去了。进入楼道我就掏出螺丝刀撬办公室的门,一连撬了好几个房间,偷了笔记本电脑4台、手表啥的。回到汽车站待一晚上,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坐车回曹县了;回到家里,我发现一个电话号码本,我觉得现在的政府工作人员没有不贪污受贿的,就给电话本里的人电发威胁的短信,有要16000元,有要5000元,结果没一个人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军在敲诈勒索罪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