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原告晋某在被告某银行所属的营业部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 2015年5月17日,原告晋某手机显示该卡在深圳市消费刷卡99700元,并支取现金500元。晋某发现该交易信息后,到银行所属的柜员机查询,发现卡上存款被盗取,并立即报警。
法院认为:原告晋某在被告银行办理了金穗借记卡,原、被告即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首先,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被告某银行为原告晋某提供借记卡服务,就应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被告作为银行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理当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说明被告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故被告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其次,被告对原告负有全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义务。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被告负有按照原告的指示,将存款按约支付给原告或者原告指定的代理人,并保证原告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遂判决被告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晋某银行存款100204.5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