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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无牌车 触犯刑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10 10:39:56


    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途中摔倒,他人报警后其被交警逮个正着。10月1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2014年9月2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途中,因酒精作用导致其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摔倒在道路上,造成赵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他人拨打110报警。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86.1mg/100ml,属醉酒状态。2015年8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于到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被依法刑事拘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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