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薛某某趁人在网吧熟睡时实施盗窃,初次得手尝到甜头后,又接二连三以同样方法实施盗窃,结果触犯刑律,将自己送进监狱。9月2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6月7日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县城某网吧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置在电脑桌上的银灰色小米手机盗走,该手机王某某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初次盗窃尝到甜头后,被告人薛某某又采取同样手段,于同年8月8日4时许,在县城某网吧趁被害人祝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置在电脑桌上的白色苹果手机盗走,该手机祝某某以3900元购买,现价值2000元;2015年5月5日9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县城某网吧趁被害人霍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置于电脑主机上的三星i8268手机盗走,该手机系霍某某以799元的价格购买。综上,被告人薛某某盗窃三部手机共价值539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薛某某因盗窃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两起在网吧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因薛某某曾盗窃多次被行政处罚,不思悔改,后又多次实施盗窃,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